微信 微信 微信二维码 无障碍无障碍
  首页 > 政务公开 > 教育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7-12-29 16:12:50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打印】
分享到:

                                                              粤教继函〔2017〕58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现就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水平,适应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支持县(市、区)整合教师进修学校和教研、科研、电教部门相关职能和资源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是以教科研为引领,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大决策,是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省、市、县三级教师发展中心定位准确、层次分明、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新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教师培训和教科研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通过整合培训资源,将实现区域内教科研训一体化,做到管理统一、资源共享、信息贯通、精准施训、提高效益,使教师培训重心下移,更好地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要求为统领,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基础教育质量水平为目标,以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为主题,以“强师工程”为抓手,遵循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融合发展、协同创新机制,努力构建新型现代教师培训机构,使之成为广大教师、校(园)长成长的“加油站”,名教师、名校长的“孵化器”,实施教师精准培训和系统培训的重要阵地,为提升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和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各地要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高度统筹谋划,积极推动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职能落实各自责任,积极支持教师发展中心建设。
   (二)坚持资源整合、精干高效。要整合教师进修学校、教研、科研和电教部门等相关职能和资源,优化人员结构,严把人员入口关,实现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高效率,教科研训一体化,协同发展,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各地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设置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整合后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人员编制要能够适应中小学教研、科研、培训和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基本需要,财政经费不少于整合前的单位资金总和。对部分县(市、区)已成立的研训一体化教师发展平台(如教育发展中心、教科研中心、教育发展研究院等)按照省定的教师发展中心标准加强研训条件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现有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实现培训与教研、科研和电教功能整合,充实研训条件,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校(园)长培训工作,促进教师、校(园)长专业发展,同时创造条件,推动教师发展中心建设。
    四、目标任务
    到2018年,全省约30%的县(市、区)建成教师发展中心;到2020年,原则上全省县(市、区)均建成教师发展中心并达到省制定的建设标准。
鼓励和支持东莞、中山市在乡镇(县级别)设立教师发展中心。
    五、主要职责
    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在职教师、校(园)长培训。组织实施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的全员培训、职务培训和提高培训;统筹组织开展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本研修和培训质量监测。
   (二)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结合基础教育改革,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课改实验,积极推广应用国家、省、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建造完备方便的教科研交流展示平台,以教科研成果引领教师培训,提升教师专业发展。
   (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专业发展规划,提出教师专业发展指导意见;承担本区域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为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专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推动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承担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训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教师教育信息化平台,统筹组织开展网络研修,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与自我发展;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现代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应用,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
   (五)提供教育决策服务。开展本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课题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服务。
   (六)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人员配备和待遇
    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属于中小学系列办学实体。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配备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打破原来各单位(部门)的人员界线,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对有关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业务能力重新优化组合,岗位设置要根据教师发展中心高职称人员聚集的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予以倾斜。中心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其担任教师培训研修班主任视同中小学班主任履历,在教师培训研修班授课学时,视同中小学校授课学时,其送培到乡村视同在乡村学校授课经历,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按照中小学系列对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认真制定建设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要妥善处理中心建设中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等问题,加快相关职能整合步伐,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要重点加强适用于教师研训的学术报告厅、计算机网络平台、多媒体教室、培训功能室、教师培训资源库等设施建设,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需要。
   (三)优化结构,配强研训队伍。要以教研员作为研训教师队伍的主体,选调具有高级职称的名教师、名校长充实研训教师队伍。根据需要,选聘一批高校、科研机构、中小学的知名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精干、业务熟悉、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研训教师队伍。
   (四)落实经费,确保有效运作。各地要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切实保障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正常运转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注重实效,纳入评估验收。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是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我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在基础教育现代化奖补经费中统筹安排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经费。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从2018年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标准.doc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5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东省教育厅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