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属中小学:
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对《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粤教师〔201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
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校在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9月8日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
(2021年9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对申请人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考试方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备课时间20分钟,回答问题、试讲、答辩时间共20分钟。
(二)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考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1.笔试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科目如下: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共两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共两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共三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4)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6)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共三科: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其中科目三的考察结合面试环节进行。
2.面试内容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面试科目如下: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
(1)幼儿园面试不分科。
(2)小学面试科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3)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一致。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面试按《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大纲》(粤教继函〔2016〕37号)规定进行。
(三)报考对象
1.广东省户籍人员。
2.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区、市)户籍人员。
3.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三年级及以上的本科学生、毕业学年的专科学生、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年学生。
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上述人员已参加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或未取得笔试合格成绩但按规定可免考的,方可报名参加与笔试科目相一致的面试。
(四)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执行。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免考条件
2021年及以后年份毕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在有效期内一次免试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执行。
(六)考试时间
按国家统一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笔试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11月,面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和5月,具体考试时间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为准。
(七)报考程序
1.笔试报名和确认、缴费。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的考生,须保证本人的报名信息真实有效且具有报名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信息填写错误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者,后果自负。
报名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
2.面试报名和确认、缴费。笔试各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栏目指引进行面试网上报名。已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应按照报考考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在校生提供在校学籍证明)等材料完成报名确认。报名信息经确认后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3.准考证获取与打印。笔试和面试的准考证在报名审核通过并完成网上缴费后,由教师资格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在考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考生自行下载、打印。
(八)考试过程
1.笔试过程。考生持准考证及指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笔试考点参加笔试。
2.面试过程。考生持准考证及指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按规定流程参加面试。
(1)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2)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3)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4)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5)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生面试按照省规定的流程组织实施。
(九)评分及成绩
笔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统一评卷,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与考生笔试成绩同时公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满足上述第(三)条相关规定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面试由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所在考区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成绩复核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复核结果由各受理机构通知考生。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相关事项
(一)考试收费。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二)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工作分工
(一)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地各高校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有关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任务,确保在本辖区内开设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考点,充分满足广大考生的报考需求。负责根据教育部和省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官、建立考官库、组织考官培训等。
(三)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应主动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积极提供场地作为笔试和面试考点,按照要求提供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之间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高度重视,分级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牵涉面广,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适教乐教善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笔试试卷、面试测评系统安全。建立与保密、无线电管理、公安等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省对各地笔试、面试考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五)规范经费,加强保障。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及面试报名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对参与试卷运送、法定节假日举行考试期间从事工作值班、监考、巡考、试卷保密等相关考务工作人员和面试考官,各级考试组织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工作强度等相关因素,会同有关部门按一次性劳务报酬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试巡考费、监考费标准,并及时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确保考试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总结经验,优化方案。在推进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
(2021年9月修订)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暂缓定期注册结论: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每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周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三、注册程序
(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应用。
(三)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四)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