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有哪些具体要求?应如何登记?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继〔2013〕2号)规定,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按“谁主办、谁登记、谁审核”的原则进行,承担省级培训任务的单位负责登记参训学员学时,省级继续教育负责部门审核学时;承担市级培训任务的单位负责登记参训学员学时,市级继续教育负责部门审核学时;承担县(市、区)级培训任务的单位负责登记参训学员学时,县(市、区)级继续教育负责部门审核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