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督促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要求,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去年,我们选择珠三角地区6个地级市和35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今年将对全省各地级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各地级市、县(市、区)进行排名,公布评价结果。
评价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个方面。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作为对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方政府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