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补充我省粤东粤西粤北欠发达地区农村师资不足,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修订印发了《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上岗退费政策出台背景和工作成效
自2008年起,我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上岗退费政策,对粤东粤西粤北经济欠发达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和全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实行上岗退费政策。2018年9月,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修订印发《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的实施办法》(粤教师〔2018〕9号,以下称《原实施办法》),对上岗退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提高退费标准,进一步明确上岗退费条件等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上岗退费政策已为我省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补充约6.8万名合格教师,缓解了农村学校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的困难,优化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和职称结构,不断缩小了城乡教师水平差距,有效提升了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此次上岗退费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市、区)各级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以及资金分配范围、分配办法、经费来源、退费条件、审核程序等具体内容,为上岗退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退费标准、申请审核、履约管理、资金下达等程序内容不作修改,重点对政策依据、对象范围、时间节点等进行了修订明确。
(一)增加了政策依据。将《广东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教育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等文件写入政策。
(二)优化了对象范围。一是删除了享受上岗退费政策对象中有关暂缓就业等表述。二是明确由公共财政保障方式培养的毕业生不再享受上岗退费政策范围。三是根据“实施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将根据我省财政体制调整情况同步调整”的要求,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除龙门外惠州其他县(市、区)不再纳入上岗退费地域范围。
(三)调整了时间节点。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将“申请人当年9月30日前完成申请”调整为“签订聘用合同后1年内由教师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将“次年”有关表述修改为“每年”,将“县市审核时间由当年10月”调整为“每年5月底、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