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的有关精神,实现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完成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的建设任务。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开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目的和内涵?
答: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开展的目的是建立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体系,促使各级各类教育的沟通和衔接方式更加灵活、渠道更加畅通,成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有力支撑。我省的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等各类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获得学分;其他社会成员也可通过学习高等学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经所申请的高等学校认定后获得学分。可以认定和转换的学习成果在《实施意见》中具体规定为七类:同等及以上学历课程、低一级学历课程、在线课程学习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业绩类成果。通过《实施意见》不同类型学历教育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能够实现转换,提高学习者学习效率,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
二、如何理解高等学校可以自主确定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标准和办法?
答:《实施意见》是省教育厅为鼓励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与成人高等学校以课程为基础开展学分认定的试点,以《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DB44/T 1988-2017)为基础,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互融通为目的出台的学分认定和转换指引性文件。各高等院校根据自身实际、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参照本《实施意见》中对学习成果的分类及其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相关规定,以学习者为中心,严格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及公开透明的转换程序。
三、《实施意见》中学分认定和转换与学校阶段的免修免考是否相同?
答:不相同,两者均涉及到学分减免的过程,但《实施意见》涉及的学习成果适用范围、认定机制、申请流程均与免修免考不相同,具体表现在《实施意见》涵盖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并适用于广东省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本专科专业,符合规定的在校生和其他社会成员均可以向目标高校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申请。
四、《实施意见》为什么对将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学习成果范围?
答:为发挥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作用,扩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的使用范围,方便学习者通过自主学习接受高等教育,《实施意见》依据学习层次相同、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相近的原则,将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学习成果范围,各高校自主确定认定考试课程的范围,明确学习者通过考试后免修本校相关课程及获得学分的条件,并及时公布本校认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清单,引导学习者自主选择,避免重复学习。
五、《实施意见》中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什么只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答:《实施意见》从知识、能力及水平等因素考虑,严格把控教学质量标准,对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中技及同等学历者向高等学校专科,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同等学历者向本科进行由下而上进行认定和转换,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六、对于已经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提出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申请?
答:可以。《实施意见》中所指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证的国家证书,具体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于被删减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归入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类,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还包括不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录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业证书、高级技校毕业证书等。
七、对未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学习成果是否可以提出学分认定和转换的申请?
答:可以。各高校根据《实施意见》自主确定学习成果转换为学分的范围、数量、标准和程序,对于未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出现的学习成果,需具体参考目标高校的相关规定;对于目标高校未规定的学习成果,在符合《实施意见》中业绩类成果定义(为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竞赛奖励等)的情况下可以向目标高校提请是否可将已有学习成果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内。
八、《实施意见》中学分认定和转换比例有何区别?
答:《实施意见》规定在学习成果认定的比例不得超过毕业总学分的50%为前提条件下,同等及以上学历的最高不得超过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低一级学历、在线课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业绩类的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最高不得超过毕业总学分的25%。
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