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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11:24:47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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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

  2024年5月10日

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单位预算管理,保障预算编制科学、准确、透明,优化单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和增强单位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可以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可以在次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年度常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可与单位开展的二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八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主要包括:

  (一)预算管理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编制预算或程序不合规,导致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等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是否存在预算目标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的情况;是否遵循“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的规定;预算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按时间进度完成预算目标。

  (三)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预算,调整程序是否合规;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调整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是否存在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六)是否建立预算信息公开机制。

  预算管理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预算程序失控的风险、预算管理依据不当的风险、预算管理职责不到位的风险等。

  第十条 预算收入执行审计是对预算收入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和其他预算收入等,分类是否适当。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预收、受托代理项目等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七)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八)是否对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原因进行分析。

  预算收入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收入项目不完整、学费收入依据不当、预算收入上缴不完整和不及时、收入核算不正确等。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的行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预付、受托代理项目等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支出预算是否按时间进度支出,是否存在项目推进不理想,资金拨付不及时,财政资金沉淀,预算执行未达预期。

  (九)是否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预算绩效评估机制是否健全、是否科学设置绩效目标、是否规范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是否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等。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支出项目不合法、支出项目不真实、支出标准不合规、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支出核算不正确等。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的,用以反映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重点对决算报告体系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算报告体系审计是对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主要包括: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审查是否有报表说明、决算分析等;审查报表说明是否真实反映报表编制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审查决算分析是否真实反映收支预算执行、机构人员、预算绩效等情况分析,以及决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会计科目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四)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五)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是否建立决算信息公开机制。

  决算报告体系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决算报表存在不合法项目的风险、收入和支出中存在不真实项目的风险、支出标准不合规定的风险、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的风险、支出核算不正确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主要包括: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等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资产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购置资产未入账的风险、报废固定资产未冲销的风险、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风险等。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主要包括: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财政款、受托代理负债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财政款,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案等或有事项并合理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负债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负债资金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贷款利息成本过高的风险、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等。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主要包括: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累计盈余、专用基金等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二)累计盈余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净资产审计应关注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基金分类不正确的问题、基金列支不适当的问题、累计盈余长期透支的风险等。

  第十七条 收入与费用审计可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观察、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有权要求单位内部相关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及相关报表、预算下拨文件、预决算批复与信息公开等;

  (四)预算调整方案、相关说明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与预算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被审计年度的报表、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

  (八)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丢失和坏账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九)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债务资料;

  (十)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定期分析评估报告等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16年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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