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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专职心理教师专业要求与工作职责指引

时间:2016-04-28 09:14:03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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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2月25日以粤教思〔2016〕2号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健康教育专职心理教师是学校德育骨干教师。为了进一步明确专职心理教师岗位职责,规范专职心理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推动学校落实专职心理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主业”,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粤教思〔2007〕42号),制定本指引。
  一、专业要求
  1.掌握搜集、整理和学习心理学相关新资料的方法。
  2.具备设计教案与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能力。
  3.掌握心理测评与心理调查分析的技术,能熟练运用SPSS等软件进行量化分析研究。
  4.具备建立心理档案的能力。
  5.掌握学生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与诊断能力。
  6.掌握个别咨询和团体辅导的技能。
  7.掌握发展性心理训练的常用方法。
  8.了解心理治疗的常用方法。
  二、工作职责
  1.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阶段性、专题性年度工作总结。
  2.根据《广东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内容指南》,负责实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教学。小学每周8-10课时,中学每周6-8课时。
  3.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场所的日常管理。
  4.定期组织本校心理健康教育教科研活动,参与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教科研活动。
  5.协助学校落实学生心理危机预防、预警、干预工作方案,预防学生发生恶性事件。
  6.组织和指导学校兼职心理教师、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7.为学生提供个别辅导服务,建立辅导追踪档案,协助开展家长教育活动。每周在心理辅导室值班不少于5小时。
  8.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周(月)活动;开展学生心理状况调查,制定教育辅导方案;根据学生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辅导。
  9.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站(网页)日常管理,及时做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及活动成果展示。
  10.负责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工作分析、分类归档和情况汇报工作。
  本指引在201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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