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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26 10:23:12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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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教研院〔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决定开展广东省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

  (一)受理范围。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含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省教育研究院、省教育技术中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

  (二)推荐评审条件。

  1.各单位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应规定执行,并在相应教师岗位的空缺数内,向评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

  2.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业绩材料时段计算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应规定执行,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中小学教师,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中小学教师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三)推荐评审程序。

  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22〕30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四)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1.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课题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提交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2.申报者须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gdhrss.gov.cn/gdweb/)进行网络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

  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4.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职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职称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职称。

  5.申报人提交材料时,须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6.申报人说课讲(评)课考核,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对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评委会将组织申报人到指定地点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线上答辩。答辩具体要求另文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一)认定范围及认定层级。省直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含高等学校)下属的在穗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及省教育研究院、省教育技术中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工作的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认定层级包括: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小学二级教师及以下职称。

  (二)认定条件。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评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定程序。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通过网络在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申报。认定所使用的表格可通过职称管理系统下载或生成。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评议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确认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

  5.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评后公示,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省人社厅确认。经省人社厅确认后,认定通过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纸质证书。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每人720元(含答辩费14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每人45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二级教师及以下职称每人280元。各单位报送推荐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教育研究院办公室财务按照各单位推荐参加评审人数开具银行缴费通知单,由各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电子支付形式交付评审费,缴费后请立即以“单位名称+2023年教师职称评审费用支付凭证”形式命名将支付凭证扫描件发送至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师职称评审日常工作部门电子邮箱:hebb@gdedu.gov.cn。汇款、转账切勿以个人名义办理。

  四、报送材料时间

  各单位务必于2024年3月29日17:30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统一集中报送广东省教育研究院404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4号,联系人:贺蓓蓓,电话:83199808),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附件不随文下发,可登录省教育厅(edu.gd.gov.cn)“公示公告”、省教育研究院门户网站(gdae.gdedu.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广东省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及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报送要求


  广东省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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