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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云舒卷雨停雾散尽
留言日期:
2025-01-13
主题:
烦请解读一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内容: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是如何理解的?是指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有校车的,使用自有校车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不可以向学生收取校车费?假如地方政府采取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出一部分校车费用,地方财政补贴一部分在不盈利的情况下,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校车服务提供者。中标校车公司之后统一向区内需保障校车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这种方式有无文件依据,是否违反《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集中招标统一提供校车服务的方式可以认为是学校统一提供校车服务吗?这种由校车公司提供服务直接向学生收取校车费的行为能否定义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吗?县区级的校车方案是需要经过县区级政府同意么?县区级的教育局可以自行拟定县区的校车方案并进行实施么?因多人有歧义,望详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