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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阿梅
留言日期:
2024-09-12
主题:
残疾军人免学杂费
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今年退役复学的一名残疾军人,根据依据现行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第四条规定:“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我复学后向学校申请免除学杂费,被告知学校层面没有政策免除学杂费,相关问题回复也比较模糊,请问现行此政策是否真实有效,如有效到底该如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