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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16/2017-0032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教育厅 成文日期: 2017-09-07
名称: 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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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7  浏览次数:-

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教育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省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需要安排。安排对象主要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师和学生,以及承担教育培训等任务(竞争性项目)的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资金专项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关决定,以“争先进、当标兵、建高地”为抓手,推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力争到2018年,全省教育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覆盖率达到85%;到2020年,全省教育现代化达到新高度,市县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先进市全覆盖。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各用途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在各用途项目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教育厅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1.对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2.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组织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省教育厅的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组织申报本地项目,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

    (三)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及时向教育和财政等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高水平大学建设,用于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服务与条件支撑平台建设等。

(二)高校创新强校工程,用于本科高校“创新强校工程”奖补、重点学科建设补助、省市共建本科高校发展建设补助等。

(三)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用于补助省属高校补充和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硬件质量。

(四)化解高校债务,用于化解省属高校因基本建设等形成的债务。

(五)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用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

(六)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争先创优奖补,主要用于高职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市项目、粤东西北有条件县域中等职业教育争先创优发展项目、中职教育内涵发展建设(含基本办学条件改善、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厅直属薄弱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一体化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以及用于国家部委有关职业教育项目的资金配套等。

(七)省职教基地建设,主要用于省职教基地学校新校区基本建设。

(八)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 主要用于奖补欠发达地区(粤东西北地区、肇庆、惠州,江门的开平、恩平、台山市)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补助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省属中小学发展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经费、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等。

(九)强师工程,用于师德建设、教师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师达标提升、中小学教师素质强化、职业教育教师能力提升、高校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和地方奖补等教师队伍建设支出。

(十)民办教育发展,用于奖励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级以上市,奖补民办高职学校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维护,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康复设施设备,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室等。

(十二)教育工作项目,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民族教育等发展建设、学校德育建设、招生考试、教育救灾等应急支出和教育工作经费支出。

(十三)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财政承担部分、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出。

(十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教育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需要安排,动态调整。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程序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分用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在各用途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为规范管理,教育工作经费统一在教育工作项目中列支,按照统一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除教育工作项目外,不宜在各资金用途中安排工作经费。教育工作经费的使用主体是省教育厅,委托下属单位及所属学校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程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支出,如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进行资金支付(以授权支付方式办理);如政府购买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以直接支付方式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主要按照项目制和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制(竞争性)分配,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采用专家评审等竞争性方式,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安排项目。

(二)因素法分配。支持民生事业发展、直接补助个人的资金,明确分配标准、人数或个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支持教育专项工作补助资金,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在额度范围内据实安排。

(三)其他方式分配,对特殊困难补助以及应急支出等,采用部门集体研究、评议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原则上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需组织项目申报、遴选的,提前一年启动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审核等工作,需要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的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手续。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办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征求省财政厅意见)依据国家、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省委省政府有关决定,按照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制定、发布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需由市、县(市、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经各地级以上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省级单位或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组织和机构直接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按有关条件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入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需跨年度实施项目应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按支出计划分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三)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请单位应填报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包括:申请报告、《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以及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竞争性申报的项目,还须通过省教育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资金管理系统公布申请受理情况。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批及执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编制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必须编制资金目录清单、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提前下达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未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的,不予列入预算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额度、用途范围、扶持对象、绩效目标、分配方式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审批。每年下半年,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联合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后,报省长审定。经省领导审定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由省财政厅集中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部门通知对经审定的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编列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提前下达计划审批。根据经审定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属于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相应办理提前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个别转移支付,可预留待年度预算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编制使用明细计划,细化至用款单位或地区的具体执行项目及额度等内容。按项目制分配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从项目库储备中择优筛选项目列入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按规定在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部门网站、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局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局应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付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资金。

按因素法下达、由市县或学校自行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县、学校应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以适当方式公示,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年度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在当年度使用完毕,年末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管理。涉及科研经费结转结余的,按照省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或检查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可由同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或检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由原申报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涉及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省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一)在专项资金设立、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经批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教育厅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进度为资金使用绩效监控的重要监测点,并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考核因素。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资金重点评价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暂停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