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督〔2014〕12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批准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等学校为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决定
有关市教育局:
根据我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2〕14号)的规定,在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分批进行了教学水平评估、初期督导验收和终期督导验收,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现决定批准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为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希望各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认真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成绩,改进不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为建设教育强省、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名单
广东省教育厅
附件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名单
(共8所)
深圳市(1所)
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
惠州市(1所)
龙门县龙门中学
汕尾市(1所)
陆丰市龙山中学
佛山市(2所)
佛山市实验中学
南海区大沥镇高级中学
湛江市(1所)
徐闻县徐闻中学
肇庆市(1所)
肇庆市第一中学
揭阳市(1所)
揭西县棉湖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