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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 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2-17 19:06:39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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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时代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199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办法》(下文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中教学基地有哪些类型?

    答: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医学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相关级别和类别的医院。临床教学基地根据医院级别和与高等学校的合作紧密程度,分为: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含一类实习医院和二类实习医院)三种类型。三类基地类型与教育部临床教学基地类型保持一致。

    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各类临床教学基地的认定程序有哪些改变?

    答: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的简政放权要求。一是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认定,下放给各高等医学院校评审,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二是明确直属附属医院需经认定方可安排实习生,认定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但要求标准不得低于非直属附属医院标准;三是将教学医院的认定委托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

    三、《管理办法》如何保障教学基地的教学质量?

    答:《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临床基地动态管理。根据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要求,对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复评的标准和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退出机制和追责措施。(1)直属附属医院由高校每5年组织复评并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2)非直属附属医院由高等学校根据合作协议有效期限组织复评,于复评后1个月内将复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合格的由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予以摘牌。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期内需解除合作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报高等学校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摘牌。(3)教学医院(我省高等学校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除外)、一类实习医院应由临床教学基地教指委每5年组织复评,于年底前将复评结果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复评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度复评;连续两年复评均不合格者,由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予以摘牌。(4)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适时开展对高校附属医院的抽查,对无法达到附属医院标准的医院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非直属附属医院予以摘牌。

    四、省内医院能否成为省外或港澳地区高校的临床教学基地?

    答:《管理办法》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医学教育交流合作制度设计。为鼓励粤港澳地区医学院校共建教学基地,协同开展医学人才培养,制度修订明确了我省医院创建省外高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程序,以及我省高校认定省外(外省及港澳地区)基地的参考程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辖区内医院创建外省或港澳地区高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报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五、对医院随意悬挂临床教学基地的挂牌有何处理措施?

    答:鉴于一些医院与院校合作随意悬挂“院校+附属医院”牌子,《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违规挂牌的处罚依据和实施主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批准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擅自悬挂“一类实习医院”、“教学医院”、“附属医院”牌匾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处理。

    


原文: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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