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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8-12-19 11:59:18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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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实施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有关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推动国家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在我省平稳有序落地,在省级层面,有必要具体细化《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我省的民办学校登记实施办法。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起草我省《实施办法》,参照了民办教育管理、登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3.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此外,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还综合参照了《公司法》《慈善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是对国家文件的进一步具体化,也是贯彻落实《广东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关键性配套政策,是我省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及类型变更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重点解决分类后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并对登记管理中涉及的关键性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登记机关。《实施办法》明确民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管理机关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
2.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事项。《实施办法》分别对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3.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类型变更的办法。对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即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的,《实施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于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做了明确。
4.关于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二)主要创新点。
1.进一步细化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其要求省级层面另行规定的内容,结合我省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做了进一步细化及明晰。如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审批机关,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第九条明确了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是对于《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2.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办法》的内容力争做到去繁化简,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个清晰的指引,方便登记办理。
3.对于现有学校分类登记作了明确,是对国家和省的政策的进一步具体化。《实施办法》规定,现有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明确了办理的程序,即:应当在完成财产清查、明确财产权属、修改学校章程后,按有关规定到民政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第二十条)。对于现有学校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明确了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凭新的办学许可证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这些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相衔接一致。
4.解决了含有义务教育阶段的现有学校分类登记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了此类学校的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清算后应进行资产剥离,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后分别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5.立足涵盖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实施办法》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种类别,分别对其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适用范围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类型和层次的民办学校。
三、有关贯彻要求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省级和地方,在省的文件生效后,各地也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民办教育管理实际,出台地方的分类登记具体操作办法,要加强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之间的协调,确保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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