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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8-12-19 12:02:47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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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原文: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下称《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广东省教育厅会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背景和依据

  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体现。为落实分类管理,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其中,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推动国家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在我省平稳有序落地,在省级层面,有必要具体细化《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我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起草我省《实施办法》,参照了有关法律法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3.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此外,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还综合参照了《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的有关规定。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特色和亮点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十章,分别为:总则、学校设立的基本规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治理、教育教学、教职工和受教育者、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理、附则。
《实施办法》旨在贯彻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作进一步具体的规范,体现了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地的要求,同时,又具有自身特色和亮点。

  (二)特色和亮点。

  1.细化了政府职责和工作指引。《实施办法》更加细化了政府职责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工作指引,体现了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的总体要求,如进一步明确监管分工(第四条),明确学校设立的审批权限(第九条)、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十条),规范学校变更与终止的程序(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强化了学校法人内部治理。《实施办法》第三章“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治理”分别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组织、治理体系、治理组织关系和治理组织规范做了规定,并分五节分别对党的组织、董事会、监事(会)、行政班子、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组成、职能和议事规则做出详细规范,以强化学校法人治理,引导学校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和机制,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凸显了对师生权益的保护。《实施办法》更加注重师生权益维护,专设“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一章,分别对教职工合同管理与合法权益,以及学生管理与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

  4.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实施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教师权益保障、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公开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规范,尤其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第四十六条)、教师权益保障(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方面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省实际,体现了我省的政策创新。

  5.增强了政策的协调性。考虑到2018年6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本《实施办法》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执行。

  三、有关贯彻要求

  各地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民办教育管理实际,也要相应出台地方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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