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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6-07 03:08:02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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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人函〔2010〕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大亮点,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先进典型在民办教育界的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决定,今年举办全国民办教育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一批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根据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关于表彰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教发基〔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民办教育先进集体:民办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2.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园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
    (二)推荐名额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分配给我省民办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名额44个,其中,民办幼儿园先进集体22个,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先进集体共22个;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44名,其中,民办幼儿园先进工作者22名,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先进工作者共22名。
    各有关高等学校推荐候选先进集体1个和先进工作者1名;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顺德区教育局推荐候选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先进集体1-2个和先进工作者1-2名,其中,广州、深圳、东莞可推荐候选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先进集体3个和先进工作者3名。省教育厅采取定额分配、差额评选的办法,择优评推荐。
    二、评选标准
    (一)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的评选标准
    1.依法成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办学在五年以上;
    2.认真执行《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学行为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3.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素质教育和育人质量,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4.近3年以来,学校的办学情况年检评定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5.办学行为规范,组织机构及制度完善,在招生、招聘教师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6.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形成一定的办学特色,办学声誉良好,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在区域范围内起到示范性的作用;
    7.财务制度完善,产权明晰,资产优良。坚持以不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原则,办学资金筹措、收费行为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单位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师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标准
    1.在现任职民办学校(幼儿园)任职三年以上;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3.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素质教育思想,有较为先进的办学理念;
    4.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5.所在学校近3年以来的办学情况年检评定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6.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管理科学规范,教风、学风端正,单位内部形成尊师爱生、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7.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一定的办学特色;
    8.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在提高教师素质、特别是在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中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
    9.任职期间,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属办学单位和个人责任的严重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师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三、推荐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和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校内师生的意见,提高评选推荐工作的民主化程度。评选推荐单位和个人需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统筹兼顾,确保评选质量。推荐工作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实际和特点,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均有代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表彰形式和参评费用
    (一)对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拟定于2010年7月中旬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其中,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颁发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奖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才研究会教育人才专业委员会颁发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奖牌和证书。
    (二)本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公益性的原则,参评单位、个人无需交纳任何评审费用。
    四、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和有关高等学校务必于2010年6月11日前以正式函件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达省民办教育协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512房,邮政编码:510080)。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一)民办教育先进集体
    1. 《民办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见附件1,一式3份);
    2. 《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
    3.申报材料1份(2000字以上);
    4.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
    1. 《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件3,一式3份);
    2.《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3份) ;
    3.申报材料1份(1000字以上);
    4.免冠半身2寸彩色照片2幅;
    5.教师资格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单位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上述表格及文字材料均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民办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栏表》和《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存为Excel文档,其余文件存为Word文档。
    省教育厅联系人:谭昭、邵允振,联系电话:(020)37627828,(020)37627976;
    省民办教育协会联系人:于梅青,联系电话:(020)37627245。

    附件:1.民办教育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下载点击此处
          2.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申报表 下载点击此处
          3.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下载点击此处
          4.民办教育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下载点击此处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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