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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时间:2015-01-21 14:52:40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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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届学校党委会2014年第18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4年12月11日广东省教育厅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请学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公布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3日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1955年创办的广东教育行政学院,1960年更名为广东教育学院,同年,广东工农师范学院并入。1970年停办,主体下放至肇庆地区新兴县,先后创办了肇庆地区师范学校和肇庆师范专科学校。1978年复办,1982年被确定为省属成人师范本科院校,并于同年开始举办成人师范本科教育,1985年开始举办普通专科教育,1990至2008年举办普通本科教育。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是广东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中文缩写:广东二师;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GDUE。
    学校网址为:http://www.gdei.edu.cn。
   学校设有海珠校区、花都校区和白云校区。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及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引领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己任,秉持进德修业、为人师表的校训,坚持民主与科学并重、人文与自然统一的办学理念,弘扬实践导向、能力为重、问题解决的鲜明风格和追求真理、关注民生、勇于担当的优良传统,激励师生学为君子,兼善天下,把学生培育成为文化知识广、专业基础实、职业技能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建设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同时,鼓励师生修炼身心、发挥个人潜能,服务社群并增进人生幸福和家庭美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第六条  学校立足广东,面向基础教育,努力建设成为规模适当、特色鲜明、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在全国教师教育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多科性教学型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适度规模办学。在国家核准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济社会与教育发展需求以及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开展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实施精品战略,走内涵发展道路,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设立附属学校和教育实验区,以服务型、开放性和国际化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进德修业、为人师表”。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徽,以“师”字为中心形象,取“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三人行必有我师”之意。图示: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5日。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与专业建设,形成以文理为基础,多学科交叉渗透、综合性强、适应面广、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学科门类涵盖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等领域。
    第十一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以师范教育为主,适当发展非师范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教育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促进职前职后相沟通、培养培训一体化。
    学校发展以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为主体的继续教育,打造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的品牌,不断提升学校在全国教师教育领域的地位。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情况开展其他类型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学校推动教育信息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类型和学科专业发展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核准的招生章程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选拔人才,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根据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完善教学形式,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学校注重实践教学,加强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根   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大力发展科学研究,倡导应用研究,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学校文化建设为依托,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理事会由学校代表和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及杰出校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可自主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决策咨询或评议评定,保障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之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担任,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有关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对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以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六)审定学校教学研究项目,审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七)审定学校各类教学奖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相关奖项。
   (八)协助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发展规划以及新设专业的申报方案。
   (九)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的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任期与委员相同。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审议和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以及经认定不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而获得的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由学科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学科专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每届任期四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代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学代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学代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代会委员会行使学代会职责。学校学生会为学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和其他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接受和处理师生员工的申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及各院系、各部门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需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开信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管理干部每届任期四年。中层管理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
  (二)做好部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业务指导。
  (三)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系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院系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院长(系主任)要依靠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重要事项。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中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及学校领导的指示。
 (三)讨论制定院系发展总体思路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由党总支书记提交的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教育、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院系领导提交的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员招聘、人才培养、对外交流、资源分配、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六)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也可根据议题由院长(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本级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或行政秘书)、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如会议涉及特别重大的内容,需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列席人员扩大至各教研室(系)主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办学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高校教师资格制度,专任教师应当持证上岗,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教师队伍。除特殊人才外,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管理干部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进行聘任和管理。
    学校设立考评与聘任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教职工考评和聘任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校工作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学校工作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 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五) 完成聘任任务。
   (六)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全体教职工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学校鼓励开展学术争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积极履行学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之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公民意识,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活动。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学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并帮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实践。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在校生予以学校保护。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就与学生合法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征询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的公民权益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非全日制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另行确定。学校保护其合法权益,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资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预算委员会,负责审议与预算有关的事项。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严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加强财务审批、审计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对拥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管理和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权利:
   (一)按学校章程实行自主管理。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依法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保证举办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可由以下其中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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