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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

时间:2015-12-03 15:09:16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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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2015〕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动力源泉和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核心,深化职业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营造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环境。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力争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坚持国际合作、开放交流,积极借鉴国内外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培养模式,形成有广东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建成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先进省,形成具有广东特色、适应发展需要、基本达到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办学条件明显优化提升,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形成职业教育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配置、产业新技术创新积累、促进高质量就业的主阵地,新增劳动力80%以上接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
  ——院校布局和结构规模更加合理。职业院校区域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与现代产业发展匹配程度明显提高。总体保持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到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比例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升入本科高等学校的比例均比2014年翻一番。
  ——制度建设和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在现代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标准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基本建立统筹高效、科学完善的职业教育运行保障和投入增长机制,基本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广东模式”。
  二、深化现代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
  (一)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统筹。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明晰部门间职责分工。深入推进职业院校“管、办、评”分离,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五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即统一发展规划、招生平台、经费投入、资源配置、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并逐步转交第三方开展办学水平评估监测。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依法享受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三)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制度。推动行业积极参与和指导职业教育发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研究制订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激励政策。规模以上企业要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企业举办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职业院校。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其社会责任报告。
  (四)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扩大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依法制定体现现代职业教育要求及学校办学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健全职业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和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研究制定职业教育现代学校管理规程。
  三、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结构优化
  (一)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布局结构。遴选一批发展基础好、改革创新意识强的地区,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遴选一批中高职教育衔接好、校企合作紧密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合体,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集团。以省级职业教育基地和珠三角职业教育基地为核心,粤东西北地区各市职业教育基地为骨干,建成集约化、高水平的职业教育网络。支持优质职业院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二)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层次结构。鼓励珠三角地区高起点改造提升一批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中高职衔接机制等途径,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多种形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要整合本地职业教育资源,重点建设一所引领职业教育发展的高等职业院校,做强做优若干所龙头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县(市)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所集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培训“四位一体”的职教中心。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鼓励本科高等学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与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或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形成内外衔接的开放立交结构。根据产业链各个环节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系统规划现代职业教育的专业体系和内外衔接结构,推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各层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面向企业和社区办学,构建与产业梯度发展相适应的从初级到高端的开放立交人才培养培训通道。以“学分银行”为载体,探索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积极推进创新型社区教育发展。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
  四、科学建立现代职业教育系列标准
  (一)建立职业院校标准体系。健全与国际接轨、具有广东特色的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制定完善职业院校建设标准、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完善各项标准的实施和监测制度,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标准的机制。
  (二)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课程标准体系。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对接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健康产业,紧扣其职业标准、岗位需求及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中职-专科高职-应用本科衔接互通的标准框架体系及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开发相关的示范课程及教学资源库,研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教材。
  (三)建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以学习者的学习成效评价为导向,建立职业教育资历架构和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学生、教师、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多元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教学评估。实行职业教育年度质量报告制度。完善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五、着力提升产教融合人才培养质量
  (一)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支持各地统筹行业产业和教育资源,组建区域职业教育集团,创建产教融合发展示范区。鼓励高等职业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实体性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推行引校进厂、引厂入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二)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实现形式。坚持工学结合贯穿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将“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职业磨炼、职业实战”与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及价值创造过程有机融合起来,推行“学中做、做中学”,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成为职业教育教学的一种常规制度。创新技能竞赛制度,扩大技能竞赛的社会影响力。
  (三)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实训中心转型提升。推动职业院校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先进装备实验实训中心建设。鼓励职业院校将实训基地建在合作企业,企业将技术研发与应用、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基地建在职业院校,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集实习实训教学、技能考核、师资及企业职工培训、技能竞赛、教产研发服务“五位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实训中心,为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技能考核实行“一年多考”准备物质条件。
  (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强师工程”。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专业)建设。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制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完善职业院校聘请能工巧匠专兼职教师政策,支持学校采取创新举措吸引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管理专才到职业院校从教。实施专业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及职业院校校长能力提升计划,推进职业教育“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打造职业教育高层次教师队伍。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引导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支持依法依规获取合理回报或在企业作价入股。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加大职业院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投入,推动智慧校园和数字化实习实训教室建设,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建立面向人人、满足自主学习的网络学习平台和信息化考试平台,促进学校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推进教师和学生网络学习空间应用,实施职业技能和通识课程在线共享。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软件开发与应用。
  六、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一)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制度。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在春秋两季招生,学生根据自身学业水平、兴趣爱好及发展意愿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入学。
  (二)推进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建立健全文化素质检测和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制度,完善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招生办法。探索建立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面向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选拔机制,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量主要用于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社会人员。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
  七、大力拓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搭建职业教育双边和多边对话交流合作平台,重点推进与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职业教育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实施一批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示范项目。全面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职业教育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台职业教育联盟,共享两岸三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一批高水平合作项目。加大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交流、学生互换及合作培养。
  (二)引进国际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引进国际先进、成熟适用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专业课程标准、教材体系和其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制订,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程度。支持职业院校与国外院校开展合作办学,筹办一所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职业技术大学,鼓励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三)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参与职业教育国际竞争。实施职业教育“走出去”战略,积极向港澳、东南亚等地区输出我省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国家示范职业院校主动参与中资企业境外员工的人才培养、职工培训、技术技能提升等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增加接收境外留学生,提升我省职业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八、认真做好实施保障工作
  (一)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各地要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作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要内容。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发挥教育督导部门作用,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
  (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制保障和就业用人政策。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认真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办法。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鼓励和指导企业根据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制定用工标准和薪酬标准。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提高财政职业教育支出水平。依法制定和落实职业院校生均定额拨款制度,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与本科高等学校生均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切实执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助学金补助配套经费。引导各地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发展区域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及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经费以及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相关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其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探索利用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四)建设现代职业教育文化。大力提高普通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深入宣传职业教育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发展的事迹,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才观、成才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形成尊重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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