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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公办高校和省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修订案核准工作规程》和《广东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案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7-05-04 16:42:11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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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章程修订案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将《广东省地方公办高校和省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修订案核准工作规程》和《广东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案备案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广东省地方公办高校和省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修订案核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公办高校和省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修订案核准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供省教育厅内部使用,适用对象为广东省地方公办高校和省属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核准工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法规处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修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齐全的、修订程序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修订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补充。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未申报。
  申报材料如下:
  1.学校章程修订案核准请示;
  2.章程修订说明(包括修改总体情况、理由、依据);
  3.章程修订新旧条文对照表;
  4.已核准的原章程(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5.修订后的新章程(在首页标题下用括号注明前面修订案的审定时间及本次修订案经学校行政会或办公会第几次会议审定及其时间;加盖学校骑缝章及首页章);
  6.相关佐证材料,如党委会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教代会会议纪要等。
  二、章程内容审查
  章程内容审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法规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二是各相关处室结合自身业务对章程进行审查。即委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基财处、高教处、思政处、安保处、科研处、交流处、干部处、组织处、师资处、人事处、审计室分别对高校章程进行审查;委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基财处、基教处、高中职处、思政处、科研处、交流处、人事处、师资处、审计室、机关党办分别对省属中小学校章程进行审查(根据修订情况确定送审范围)。
  三是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审查(根据修订情况确定送审范围)。
  主要审查章程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合法性主要指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适当性主要指学校的办学层次、功能定位、发展特色和目标任务等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规范性主要指章程的章节体例、内容和文字表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专家、委厅各处室及省直部门对章程修订案的审查意见应包括修改意见及相关理由或依据,如依据为规范性文件的,还应一并提供文件复印件。
  三、反馈意见及修改报送
  法规处将专家、委厅各处室及省直部门的审查意见汇总并反馈给学校,学校修改后第二次报送章程修订案,并附修改意见采纳与否对照表和不予采纳的理由说明。
  四、再次审查确认
  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专家对第二次报送的章程修订案进行审查,如仍有修改意见,则把第二次审查意见反馈给学校,学校修改后由校长确认并上报。如无修改意见,学校则将二次修改稿报校长确认后上报我厅。
  五、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由法规处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校校名、地址、办学层次等经上级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发生变更引起章程相应条款修改、且章程其他内容没有改变的,不再征求省直部门意见,由法规处办文会相关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厅长签发,可不再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厅长签发
  厅领导审定学校章程修订案并签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某学校章程修订案核准的批复》,编核准书号,内容加入修订情况的简要记载。厅长签发后,由法规处送厅办公室在章程修订案上盖首页章和骑缝章,按规定份数退给学校并交我厅档案室存档。
  七、学校公布
  章程经厅长签发后,法规处行文通知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校和社会公布生效;法规处则在学校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挂于省教育厅官网的公办高校章程或公办省属中小学章程专栏。
  本科高校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由我厅报教育部备案。
  本规程由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案备案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章程修订案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供省教育厅内部使用,适用对象为广东省民办高校(包括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备案工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法规处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修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学校章程修订程序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6号)要求执行。
  申报材料齐全、修订程序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修订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补充。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未申报。
  申报材料如下:
  1.学校章程修订案备案请示;
  2.章程修订说明(包括修改总体情况、理由、依据);
  3.章程修订新旧条文对照表;
  4.已备案的原章程(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
  5.修订后的新章程(在首页标题下用括号注明前面修订案的审定时间及本次修订案经学校董事会第几次会议审定及其时间;加盖学校骑缝章及首页章);
  6.相关佐证材料(包含举办者关于章程修改重大决定的书面意见、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改的决议及董事签名和手印、省教育厅对本届董事会成员备案的批复、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其他需经前置审批的佐证材料)。
  二、章程内容审查
  由两类主体进行审查:一是法规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审查;二是委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基财处、高教处、思政处、安保处、科研处、交流处、干部处、组织处、师资处、人事处、审计室审查。
  主要审查章程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合法性主要指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适当性主要指学校的办学层次、功能定位、发展特色和目标任务等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规范性主要指章程的章节体例、内容和文字表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反馈意见及修改报送 
  法规处将专家、委厅各处室的审查意见汇总并反馈给学校,学校修改后第二次报送章程修订案,并附修改意见采纳与否对照表和不予采纳的理由说明。
  四、再次审查确认
  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专家对第二次报送的章程修订案进行再次审查,并把第二次审查意见反馈给学校,由学校修改后第三次上报。
  五、厅长签发
  厅领导审定学校章程修订案并签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某高校章程修订案备案的公告(第几号)》。厅长签发后,由法规处送厅办公室在章程修订案上盖首页章和骑缝章,按规定份数退给学校并交我厅档案室存档。
  六、登记和公告
  1.通过备案的章程修订案由学校送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
  2.法规处经办人督促学校在章程修订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法规处,法规处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厅官网民办高校章程专栏中发出公告,公告之日起生效。法规处同时通知学校在我厅官网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挂于本校官网章程及规章制度专栏并发布新闻消息。
  3.本科高校章程修订案经备案后由我厅报教育部备案。
  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修订备案参照执行。
  本规程由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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