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818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教案函〔2021〕358号
A类
杨东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儿童青少年营养健康的提案》(第20210818号)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的意见,现将办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我们非常赞同。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儿童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个人的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更关系到整个民族身体素质的提升。近年来,我省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营养健康工作,围绕促进儿童青少年营养健康,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优化顶层设计,健全工作机制。2019年12月,印发《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粤健推委〔2019〕1号),明确实施合理膳食行动、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推进儿童青少年营养改善工作,明确学生营养促进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内容。通过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监测和干预,研究制订并推广满足我省学生营养需求的食谱指南,推进学校食堂量化提级和安全管理,试点开展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学生营养及超重、肥胖、生长发育迟缓的情况监测,试点建设医科院校与市(县/区)教育局点对点实践平台,向中小学、幼儿园普及营养健康知识,试点开展学校营养与健康示范工作等一系列工作,积极促进我省学生营养健康。组织成立我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制定《广东省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国民营养计划2020年重点工作推进分工方案》,不断健全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相关专业、中小学校等参与的协同推进学生营养健康促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严格膳食标准,保障饮食营养安全。受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的委托,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参与编写3项营养相关国家标准《人群食物消费营养状况评价标准》、《学生营养膳食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和《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完善学生营养膳食标准,指导各地各学校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营养配餐,提升学生膳食的科学营养保障水平。我省中小学校严格落实学校有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全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作,2020年已实现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三是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改善学生营养状况。2012年开始,我省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目前,省内34个县级行政单位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其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351所,累计受益学生195万人次。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在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食堂建设、供餐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有效改善了试点地区学生营养状况。
四是加强科普宣教,推广健康理念。省教育厅汇编了《广东省学校营养食谱》集,将营养膳食标准、传统饮食文化及养生理念贯穿到营养餐制作之中,指导学校科学制作学生营养餐,引导学生不点或少点外卖,确保学生饮食的营养安全。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公共卫生研究院结合我省食材特点,组织编写《舌尖上的粤菜-营养标示图谱》,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省教育厅每年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疾控中心等单位通过全民营养周和“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主题活动,以《学生餐营养指南》等为重点,广泛发动全省各地各学校积极参与,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等新媒体,面向师生和家长普及学生膳食营养知识,教育引导师生及家长养成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的膳食习惯。
下一步,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儿童青少年营养健康工作。
一是细化要求和指引。细化已有的系列标准和规范,提高其可操作性、执行性,着重培养儿童青少年养成健康的营养观。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营养配餐工作的监管检查,指导各地和学校将工作标准和要求落实、落细、落具体。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继续坚持全民营养周和“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主题活动,对师生和家长儿童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均衡健康的膳食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段学生特点,制订多种类多渠道的宣教方案,并将营养教育与校园饮食文化建设相结合,倡导家校、家园共育,引导学生(幼儿)养成良好的用餐行为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是推进试点创建。继续推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探索建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联动机制,探索营养指导师培训相关工作,充实学校营养餐配置和营养健康促进的专业指导力量。探索开展幼儿园、中小学校健康食堂、营养健康学校创建试点活动,通过试点总结有效经验、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学校食堂营养配餐、营养健康教育和干预工作规范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教育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颖,020-376270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