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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4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16 09:12:54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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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案函〔2021〕279号

B类

民盟广东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政策实施的提案》收悉。综合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促法》)开始,在短时间内《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意见》),教育部等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个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政策密集出台。202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公布,国家层面对民办教育政策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一般称之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核心在于加强党的建设,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

  一是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明确要在民办学校中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在民办学校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即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进入党组织班子。《条例》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大类,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在举办者之间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禁止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幼儿园。

  三是实施差别化扶持。根据学校性质不同,政府扶持力度也不同。相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政府更大力度扶持。《国务院若干意见》明确,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在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给予扶持,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只在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方面给予支持。《条例》明确政府应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适当补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分类管理只是针对学校,对于教师和学生则不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给予同等待遇。

  二、广东相关配套措施

  广东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是广东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20年底,广东全省级各类民办学校15735所,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数726.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数27.9%,与往年相比,学校数与在校生数略有下降。

  因此,在加大力度宣讲国家政策法律的同时,广东也积极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推动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落地落细。2018年4月,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5月,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6月,印发《广东省省属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和督导专员选派管理暂行规定》。8月,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党建工作实施意见》)。11月,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三、关于民办学校的差别化扶持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关于政策扶持措施问题。省财政自2005年起每年安排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方向专项资金,金额根据社会经济及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情况调整,2019年调增到1亿元(其中400万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考虑到“民办学校规范达标计划和品牌提升计划”(以下简称“双计划”)是我省近几年推进民办教育工作的主要抓手以及地市在发展基础教育方面的主体责任,2021年省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各民办高校(含高等职业教育)“双计划”的落实。全省18个地市和71个县(市、区)已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广州、深圳等市还为一定资历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了“从教津贴”。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给予生均拨款,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二是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问题。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定期公布,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前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程中,资产过户可能产生的应缴纳费用税费需根据资产性质、所有权转移情况、资产计税金额等因素分不同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确定。

  目前,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此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性减税政策。

  四、关于下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设想

  一是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广东民办教育体量大,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同时,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差异很大,各地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不相同,我们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摸清本地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底数,科学分析,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科学设计,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启动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全面梳理涉民办教育政策制度文件,结合不同学段、不同类别教育实际,完善民办教育制度体系,给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以更加清晰的政策指引,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是注重各方关切,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民办教育涉及政府、社会、学校、举办者、学生、教师等各方关切,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各方面利益诉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合法权益要保障,非法利益要坚决抵制和消除。既考虑历史因素,又照顾现实情况,“一地一策”“一校一案”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工作。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良好新局面。充分利用好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把分类管理工作推进下去,把民办教育工作做好。

  专此回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教育工作的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6月11日

(联系人:刘宏伟,电话:37627151,158002911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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