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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8-10 16:11:37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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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案函〔2020〕273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三次会议第16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丽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欠发达地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湛江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省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有关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省通过招录、转岗、进修、退养等方式解决了大批民办教师问题,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辞退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部分原民办教师也因各种原因相继离开教学岗位。1993年3月,原省教育厅、省计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两部两委<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教人字〔1993〕39号),明确从发文之日起(1993年3月27日)


不准再招收民办教师。199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提出 “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1998年5月,我省召开民办教师工作座谈会,重申坚持“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给予转正,对不合格者坚决辞退,对教龄较长和贡献较大的办理退养。1998年7月,全省组织了最后一次“民转公”考试。1999年,省政府宣布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代课教师现象。200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对2008年9月1日仍在岗的约5.9万名代课教师,采取招录为公办教师、转岗到后勤或教辅岗位、辞退并理顺社会保险关系等方式,妥善解决了这批在岗代课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为进一步解决离岗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2015年11月以来,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调研,系统梳理总结了我省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历程、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主要诉求和问题以及该群体实际情况。其间,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调查摸底,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确保了底数清楚、信息准确。在此基础上,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问题和群体情况加以研究分析,强化顶层设计,参考我省解决类似群体生活困难问题的办法和兄弟省份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经验做法,研究制订出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和举措,经广泛征集和吸纳有关地市、省直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多次召开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和地市、县区、乡镇三级相关负责同志工作座谈会进行研讨,反复推敲斟酌,取得一致意见。2018年11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粤教师〔2018〕1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同时明确经费分担比例,欠发达地区由省、市按5:5的比例分级负担所需资金。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据统计,2019年,全省有5万多人享受了每月7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4千多人享受了每月8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近5百人享受了每月9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2019年省财政已投入补助资金2.34亿元(截至目前共投入7亿元)。实施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后,有力化解原民办代课教师社会矛盾,妥善解决了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得到我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充分肯定。

你们在建议中提出,提高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省财政分担比例,并对1—9年的给予适当补助。经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按照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规定,地方政府是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补助资金的投入,积极推进解决属地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生活困难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前期实施情况和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教育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江远彬,020-376272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湛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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