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686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教案函〔2020〕353号
A类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6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夏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生-教师-家长三位一体心理健康体系的提案》(第20200686号)收悉。经综合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的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关系其自身成长,关系家庭和谐幸福,更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您提出“要以学生为中心,同时关注教师及学生家长的心理健康问题,形成三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近年来,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了大量工作。
一、加强政策引领,完善顶层设计
省教育厅先后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指引》《关于中小学专职心理教师专业要求与工作职责指引》《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内容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经
费,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教育内容、实施途径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围绕“创强争先建高地”这一教育中心任务,把“加强心理教师配备、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 等列入教育强市、强县(市、区)、强镇和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先进县(市、区)指标体系,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整体水平
近年来,我省切实采取措施,举办“强师工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以专兼职心理教师为重点,以班主任和德育课教师为主体开展培训。研制《广东省教师、校(园)长培训课程指南(义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科)》,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精准培训提供课程指导,稳步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水平。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中小学心理教师专业能力大赛。在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名班主任培养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增强班主任的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同时,我省不断提高公办学校心理教师待遇。把统筹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作为审批提高各地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的前置条件,并开展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导工作,为统筹提高包括心理教师在内的公办学校教师待遇提供制度保障。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明确将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工作年限按照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强化家庭教育,形成家校共育
我省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家长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家校协同做好学生心理防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召开广东省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推进会,强化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促进家校协同,共同培育青少年健全人格。推动各地各校积极开展亲子阅读等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用好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途径,在网上开设家长大讲堂,通过微博微信、短信、报刊等媒介,向家长和看护人传递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帮助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方法,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加强对教师关爱,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工作,特别关心关注教师成长发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师、惠师政策,有效提升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与此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关心支持教师工作生活,想方设法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工作负担,不断提升教师的荣誉感、幸福感和获得感,为教师创造舒心从教、静心从教、安心从教的良好环境。2018年省委、省政府在广州隆重表彰了1757名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
五、加强部门联动,开展关爱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9〕78号)和《健康广东行动(2019-2030年)--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对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出具体要求。自2016年以来,省民政厅在全省19个地市建设407个乡镇设工作服务站,将困境儿童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引入社工服务队伍力度,以儿童服务场地作为社工和志愿者的服务平台和阵地,力推“社工+义工”的服务模式,整合社工、义工资源,在青少年事务等领域共同合作,为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压力化解、情绪调控、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专业服务。
下一步,省教育厅将联合有关部门不断探索实践,进一步研究提案中提出的“加大心理教师配比,加强家长和教师的心理保健、调动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资源”等建议,不断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成长。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坚炯,020-376278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