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答复的函
(A类)
粤教案函〔2019〕253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53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广东的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省教育厅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办法》,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合理回报取得、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待遇保障、民办学校风险防范等方面开拓创新,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印发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引领了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内涵建设、转型发展,对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施分类管理、创新办学体制,加大政策支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05年开始,省财政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纳入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专款扶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发展;2015年,省级专项资金增加到7000万元;2018年,进一步提高至1亿元,不断加大省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均依法设立本级财政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各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在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教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一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对在我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标准减免学杂费、课本费。同时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强师工程”方向政策保障范围,支持民办学校师资培训、提高办学质量。
三、推动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地位待遇。一是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地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和教师培训等方面,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一视同仁下放到民办高校。二是不断改善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市已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制度。其中广州市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从教津贴最高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东莞市从2015年开始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至2018年共发放2.2亿元。
四、优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服务。一是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印发《广东省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地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督促各地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聘任,民办学校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教师统筹纳入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范围,由学校自主设岗,按规定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和聘任。二是推进公民办学校之间教师合理交流。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各地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公民办学校教师相互交流。惠州市规定,由政府(含组织、教育等部门)或所在单位安排,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支教的,视同为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教师职称评聘时享受相关政策。广州市安排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结对帮扶,通过互派干部挂职、教师任教或跟岗学习,共同开展上示范课、听课、评课等一系列有效举措,使受援民办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水平得到提升。三是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我省“强师工程”政策保障范围,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相同权利、相同标准、相同要求的培训。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的省级中小学教师示范培训项目中,均要求各地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推荐人员范围。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教师队伍,是民办学校长远发展的关键,更是提高办学质量、打造品牌的关键。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教师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在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应由举办者予以保障。同时,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等问题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您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待遇问题的有关建议很有针对性,有利于促进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下一步,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精神,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健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投入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加大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公益办学导向的引导力度。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二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督促指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三是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制度。推进实施《民办学校规范达标计划和品牌提升计划》,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强化民办学校培养培训教师的责任意识,健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结对帮扶制度。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名教师名校长培养,省、市、县(市、区)在遴选培养名教师名校长时向民办学校倾斜,推动民办学校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提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教育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江远彬,020-376272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