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C类)
粤教案函〔2019〕26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25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廉绍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8年,您在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我厅作为牵头办理单位,综合工商、人社、卫生、民政等部门意见后,对您的建议进行了答复。内容包括:一是高度重视,牵头开展调研加强研究;二是教育系统大力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缓解广大师生对社会托管的需求;三是政府职能分工应各司其职,切实担负起社会托管机构的管理职责。今年,您在建议中提出了持续推动校内课后服务有效落实等三方面的建议也正是我们正努力去探索解决的教育系统内外、校园内外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关于持续推动校内课后服务有效落实问题
过去一年,省教育厅在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
下称《指导意见》)后,为加快推进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进程,省教育厅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督促各地加强政策的落实和指导,加强课后服务典型案例的推广。去年的12月底,省教育厅还在广州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现场,总结我省部分地市课后服务的工作经验,通报各地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地全面推进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督导检查,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每学期开学检查及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学校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规范课后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课后服务项目。
二、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问题
首先,“社会托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校外培训机构”是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是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社会托管机构”是为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饮食和休息等服务的机构,社会托管服务是一种新兴的营利性社会服务行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会利用固定地点作为经营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受监护人委托,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饮食和休息等营利性服务,其机构的管理涉及市场监督(工商、食品、安监)、消防、公安、卫计、教育等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按照“标本兼治、内外联动、堵疏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2018年,根据教育部等部门的部署,我厅迅速联合省民政厅、人社厅、工商局、公安厅等五部门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部署全省开展专项治理,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齐、虚假宣传、“超纲教学”“超前教学”“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同时对中小学开设重点班、组织“秘考”选拔学生、“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违规补课或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进行治理。为迅速推进治理工作,我厅主动承担牵头责任,印发了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加快组织实施。建立通报制度,每月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亮红灯”。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市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标问题清单,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地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组建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执法队伍,联合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分类进行整治,严格纠正违规办学行为。至去年年底,已基本完成了专项治理任务,取得预期效果。
三、关于加强社会托管机构管理问题
如前文所述,“社会托管机构”是为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饮食和休息等服务的机构,“社会托管服务”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而非教育教学行为,因此,其机构管理的权限不在省编办公布的省教育厅三定方案和在省政府公布的省教育厅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栏目)范围。从为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饮食和休息等服务内容看,社会托管机构应归为住宿餐饮服务类。社会托管机构的管理可参照市场监督、消防、公安、卫计等部门对旅社、饭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社会托管服务的乱象及问题,我厅认为,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社会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社会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注册登记的工商及民政部门和负责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物价、市场监督等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切实担负起社会托管这一新兴行业的各自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无牌无证的“社会托管机构”,可按照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
接下来,我们将建议省政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并由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督、民政、消防、教育等部门制定我省社会托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沛均,020-37629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