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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8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1-14 14:13:24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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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案函〔2019〕261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28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刘洁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托管市场秩序消除学生课后服务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自2014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五部门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取消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收费以来,我省大部分中小学校取消了一直以来举办的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与此同时,在中小学校周边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私营午托机构、校外午托机构(以下统一称为“社会托管机构”)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长接送难的问题。目前,尚无社会托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确实存在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社会托管机构无证经营普遍、场地设施简陋、餐饮服务堪忧、人员良莠不齐、政府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家长和学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社会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中存在的乱象,已引起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研究,寻求对策。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2017年10月组织有关部门赴东莞、深圳和广州等3市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和社会托管机构管理专题调研,基本掌握了中小学生托管现实情况、存在问题,并初步提出了应对的对策措施。

二是顺应需求,大力开展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要求,2018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要求全省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包括在校早午餐服务、午休和课后托管三项内容)责任,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的困难,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2018年4月,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社厅、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中存在安全隐患、无照无证、有照无证、招生和培训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专项督查治理,通过开展排

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

四是加强“社会托管机构”及其服务的管理。“社会托管机构”是为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饮食和休息等服务的机构,社会托管服务是一种新兴的营利性社会服务行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社会利用固定地点作为经营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受监护人委托,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饮食和休息等营利性服务。社会托管机构的管理涉及市场监督(工商、食品、安监)、消防、公安、卫计、教育等部门,涉及到县、镇政府(街道、居委)。社会托管服务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而非教育教学行为,从为学生提供的服务内容看,可归为住宿餐饮服务类。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社会托管服务的乱象及问题,我厅认为,在省编办、省政府没有明确“社会托管机构”管理部门的情况下,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举办者的意愿,选择营利性登记的社会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社会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注册登记的工商及民政部门和负责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物价、市场监督等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切实担负起社会托管这一新兴行业的各自相应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无牌无证的“社会托管机构”,可按照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查处。社会托管服务属于社会服务类新兴行业,针对社会托管服务和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厅认为,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加强监管,社会托管服务的乱象将会得到有效遏止。

下来,我们将建议省政府尽快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并由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督、民政、消防、教育等部门制定我省社会托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沛均,020-37629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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