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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1-14 09:10:42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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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案函〔2019〕310号

B类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飏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新法新政下广东民办教育的困局与突围》的提案收悉,其中提到的问题和建议对我们的有所启发。现答复如下意见:

一、2016年以来的国家民办教育新法新政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促法》)开始,在短时间内《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意见》),教育部等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个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政策密集出台,国家层面对民办教育政策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一般称之为民办教育新法新政。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核心在于加强党的建设,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

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明确要在民办学校中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在民办学校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即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同时《党建工作意见》还明确,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

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大类,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可以在举办者之间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处理;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差别化扶持。根据学校性质不同,政府扶持力度也不同。非营利性学校享受政府更大力度扶持,营利性学校政府扶持力度相对较小。在《国务院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扶持,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只在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方面给予扶持。此外,分类管理只是针对学校,对于教师和学生则不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给予同等待遇。

二、广东相关配套措施及原则

在加大力度宣讲国家政策法律的同时,广东积极制订相关配套措施保证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落地。2018年4月,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5月,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6月,印发《广东省省属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和督导专员选派管理暂行规定》。8月,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党建工作实施意见》)。11月,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2个实施办法”)。

在配套措施制定上我们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上下统一的原则。在制定配套措施过程中,我们注重与国家上位政策的衔接,遵循上下统一原则。《省政府实施意见》与《国务院若干意见》相衔接,《党建工作实施意见》与《党建工作意见》相衔接,“2个实施办法”与“2个实施细则”相衔接。

(二)体现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原则。贯彻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思路,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具体政策配套上,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适用政策相应区分,使两种类型学校各得其所。要求地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开展捐资激励、用地倾斜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彰显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

(三)紧密结合广东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广东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规模大,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已经成为广东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东教育发展作出了贡献。截止2018年底,全省级各类民办学校16030所,和2017年相比,增加842所。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数7251421人,占全省在校生数29.77%,和2017年相比,除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减少外,其他各学段均增加。广东教育配套措施密切结合广东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自主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行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地方性教育政策对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我们既注意学习兄弟省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好做法,更注重总结我省民办教育实践中的好经验,吸收提炼,成为政策。如建立教职工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依法保障举办者、教师、学生权益;对民办学校关键岗位负责人回避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民办学校要建立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四)依法保障各方利益。在配套措施中我们特别关注到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利益诉求。在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方面,我们千方百计督促指导举办者依法保障教师的待遇问题。关于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拓展。

三、下一步制定配套措施的几个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情况,适时推动省人大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从教育厅的角度,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广东民办教育配套措施中体现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现有学校的政策过渡安排问题。例如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的,终止时对出资者的补偿和奖励标准问题。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如何进行财务清算、 明 确 财 产 权 属、缴纳税费的问 题。还有一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税费问题等。

(二)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问题。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完善从财政扶持、政策引导、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政策,尤其是如何促进地方落实差别化扶持等问题。此外还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师生权益保障落实问题。

(三)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需要针对 两类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四)分类后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和监管问题。

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同样需要监管。通过加强监管,在确保民办教育公益性的同时,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稳定的发展。

本次民办教育新政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制度变革,接下来省教育厅将应以此为契机,在制定相关配套性措施,促进民办教育地方性立法方面,因时而变,突出地域特色,抓住战略机遇,保障民办教育在新时期获得更加快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专此回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6月19日

(联系人:刘宏伟,联系电话:3762715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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