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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8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1-14 09:18:38 资料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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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案函〔2019〕210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

二次会议第198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詹文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高水平公办义务教育普及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先后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重要政策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着力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7月,全省121个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认定,成为全国第六个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全覆盖的省份,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系数标准达到国家规定。

一、关于公办学校机构编制保障问题

在中央严控机构编制背景下,受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人口生育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结构改变等因素影响,我省确实存在中小学教职员编制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尤其珠三角地区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口多,急需进一步提高教职员编制保障水平,以增加优质学位供给。你们提出建立义务教育机构编制省级统筹调剂机制具有现实意义和合理性。

近年来,我省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创新教职员编制管理制度,优化教职员资源配置,着力为中小学校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保障。一是抓顶层设计,健全教职员编制管理机制。近年陆续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2017—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资源供给的意见》等重大政策文件,对加强教职员编制配备等制定了系列政策、实施了系列举措,取得良好成效。二是抓统筹管理,提升教职员编制资源效益。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破解教师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阻碍,推动教师从“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转变。三是抓待遇保障,促进教职员配置区域协调。实施“上岗退费”政策,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着力为农村补充优质教师;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加强省内地市之间教育对口支援,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到“三区”支教。

下一步,省教育厅将继续配合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尤其是人口流入多、义务教育规模增长快的地区,加大“小、散、弱”事业单位撤并力度,整合优化职能相近事业单位机构,推进挖潜创新,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义务教育领域合理倾斜;同时,探索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适当增加人口流入多、义务教育规模增长快的珠三角地区的学校机构和教职员编制,为全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关于省财政厅增加东莞市义务教育经费补助的建议

(一)省财政已调整提高对珠三角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分担比例。201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明确,提高省财政对珠三角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负担比例,由20%提高至50%。2018年,省财政安排东莞市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6.82亿元。提前下达2019年东莞市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6.63亿元。

(二)近年来,省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多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教育转移支付的支持。一是建议中央充分考虑东西部地区办学成本差异较大、东部地区物价较高等因素,根据落实免费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二是建议中央进一步明确“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的具体措施支撑,对中西部地区流动到东部地区的学生,建议中央财政按对中西部地区学生的补助标准补助到东部地区。

接下来,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我省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珠三角地区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教育转移支付方式,强化教育扶持力度。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教育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正安,020-376260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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