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717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教案函〔2018〕315号(A)
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第201807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东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政策强化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督办专题提案办理云浮调研座谈会意见及省工商局和省食药监局等会办单位的合理化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自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取消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收费以来,我省大部分中小学校取消了一直以来举办的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与此同时,在中小学校周边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私营午托机构、校外午托机构(以下统一称为“社会托管机构”)应运而生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长接送难的问题。由于从国家到省均缺乏社会托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确实存在您在提案中提到的社会托管机构相关政策法规缺失、管理部门主体性质和审批许可部门不明确、安全隐患较多、内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及问题,家长和学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面对社会托管服务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存在问题,加强研究寻求对策。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2017年10月组织有关部门赴东莞、深圳和广州等3市开展校内托管服务和社会托管机构管理专题调研,基本掌握了中小学生托管现实情况、存在问题,并初步提出了应对的对策措施。
二是顺应需求,大力开展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要求,今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要求全省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包括在校早午餐服务、午休和课后托管三项内容)责任,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的困难,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社会托管机构管理。社会托管机构的管理涉及到县、镇政府(街道、居委)以及工商、民政、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物价管理、市场监督、教育等相关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社会托管机构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登记,选择营利性登记的社会托管机构,应到工商部门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社会托管机构,应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注册登记的工商及民政部门和负责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物价、市场监督等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切实担负起社会托管这一新兴行业的各自相应的管理职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未依法履行登记的社会托管机构和无证供餐托管机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三、社会托管服务属于社会服务类新兴行业,针对我省社会托管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厅认为,只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加强监管,社会托管机构的乱象将会得到有效遏止。同时,我厅赞同您的相关建议,我们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督、民政、消防、教育等部门制定我省社会托管机构管理地方法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职能分工积极配合推动此项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0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人及电话:胡沛均,020-3762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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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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