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工作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高校、有关社会组织:
为做好《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中期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9〕5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我省高校设置中期调整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我省“十三五”高校设置的中期调整把握“总体稳定、小调微调”的思路,重点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对设置规划进行小幅微调,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坚持高校设置工作服务于我省战略和重点需求,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中发挥引导和支撑作用;服务于我省高等教育区域布局合理化,推进教育现代化区域创新试验;服务于补短板、强基础,抓紧消化历史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服务于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政策导向,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各安其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设置规划基本稳定。坚持设置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设置规划调整坚持“特色学校不变为综合学校,专科高职学校不升为普通本科学校,职教体系学校不转为普教体系学校”的基本要求,以优化存量为主,从严控制增量。对于新增纳入设置规划的,重点考虑达到设置标准、条件基本成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校。对于“十三五”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要调出设置规划,待条件成熟时优先纳入“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
二是将独立学院转设摆在首要位置。各相关高校、社会组织要逐一梳理、系统分析独立学院的办学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策,制定独立学院转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推动独立学院能转快转、能转尽转。优先支持条件基本成熟的独立学院转设纳入设置规划调整,成熟一所、转设一所。
三是稳步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认真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秉承平稳推进、有序开展的试点思路,不再增加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试点。
四是严格规范校名使用。继续坚持农林、师范类院校“不脱帽”,体育、艺术类院校不更名大学的政策要求。坚持“不使用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命名,非省政府举办的学校不以省域命名,已使用所在城市命名的学校不变更为省域命名”的基本原则,避免引发社会认知混淆、校名争议或侵权。原则上不新增同层次更名的事项。
五是从严控制异地办学。各地、各高校要统筹优化现有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对高校异地办学逐步规范。纳入中期调整后的设置规划的高等学校,不存在跨地市异地办学的问题。
六是坚持推动协调发展。着眼于推动区域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重点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对于粤东西北地区的高校设置调整事项,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对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校设置调整事项,给予特殊考虑。
二、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本次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工作,事关未来2年我省高等教育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及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能否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最新设置程序要求,申请新设本科高校、独立学院转设、本科高校更名大学等事宜,须对标《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的设置标准,至少在2020年4月30日前上交申报材料(相关建筑须取得不动产权证);申请新设高职高专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更名的,须对标《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设置标准,至少在2020年9月30日前上交申报材料(相关建筑须封顶)。请各地市、高校、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判,如新增院校、高校更名(转设)设置项目务必在上述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已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项目相关事宜。请相关申办方对目前设置进展情况进行研判,如确定在“十三五”期间无法完成设置工作,请提出调整意见,待条件成熟时优先纳入“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相关调整意见于2019年4月12日前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高教大厦)。
二是申请新增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相关事宜。请相关地市、高校、社会组织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新增高校(本科、高职高专)、高校更名、独立学院转设等须对照现行高校设置标准,在土地方面至少要取得国土证,并分类说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如地市须新增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相关高校,相关论证报告及佐证材料须以地级以上市政府名义函报我厅;如相关社会组织须新增纳入《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十三五”规划》相关高校,须附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设立相关高校意见函;如相关高校申请独立学院转设的,须附母体学校同意转设意见函。相关论证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以及有关材料请于2019年4月19日前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高教大厦)。
三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的地市、高校、社会组织,视在“十三五”中期调整没有院校设置的诉求,原则上不纳入高校设置“十三五”中期调整的讨论范围。
联系人:徐引红,联系电话:020-37626716,传真:020-37627474,电子邮件:gdsjytfzghc@163.com。
附件:1.地市新设高校论证报告(参考模板)
2.社会组织新设高校论证报告(参考模板)
3.高校申请更名(转设)论证报告(参考模板)
点击下载附件:附件1-3.docx
广东省教育厅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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