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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2-12-29 15:08:31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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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单位):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广东省教育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就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嫌存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均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举报。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厅政策法规处投诉举报。根据“谁制定、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政策法规处将投诉举报于5个工作日内转给政策制定处室办理。

  电子邮箱:fgc@gdedu.gov.cn。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尊重。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政策制定处室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第五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制定处室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广东省教育厅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政策制定处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直接反馈举报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针对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在核查期间,发现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政策制定处室应当结束核查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政策制定处室核实后,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在回复中将政策措施调整或废止处理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政策制定处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政策制定处室应在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含不予受理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办理时长、处理相关文书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部门转办至本厅的举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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