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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21 15:59:00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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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人社函〔2022〕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抓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队伍建设。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已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关精神,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正按程序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及相关配套政策。为平稳做好过渡,及时开展评审,满足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需求,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二、认真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人社发〔2021〕38号文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一是坚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基本要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评价,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重要内容,思政课教师职称可实行单列评审。二是落实基层一线教师各项政策。将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任职年限在现有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三是严格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中小学教师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结合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合理统筹县域内不同教育段各层级教师岗位,促进基础教育领域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三、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除广州、深圳市外,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由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开展申报,具体名额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并参照上一年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数据统筹确定,未完成正高级教师聘用的地区和单位不得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通过的教师中担任学校(乡村小学、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广州、深圳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广州、深圳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本地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在今年10月底前将评审结果报送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四、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管理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评审的具体方案。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评审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以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所在单位下一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进一步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继续实行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已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多次审核的教师资格证、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替代。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对评审通过人员及时落实后续聘任和工资待遇兑现。建立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服务机制,为包括民办中小学教师在内的广大教师提供便利服务。各地市县级教师发展机构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及电化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附件: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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