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委网信办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粤教职函〔202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网信办、公安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高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附件1)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决定2021年10月—2022年2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省属高校及其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自考助学机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
二、整治内容
重点围绕教职成厅函〔2021〕21号文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相关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宣传行为开展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各地市教育局、各高校和各省外高校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广告宣传,查找存在问题,立行立改,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报告(含基本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线索,立行立改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报省教育厅(将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zzcjxjy@gdedu.gov.cn)。各高校负责对本校和与本校有业务关联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等开展自查自纠;在粤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务的省外高校对其在粤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属地的社会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高校及时处理自查自纠发现和社会反馈的问题线索,对于未经本单位法人授权擅自发布相关广告宣传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如涉及跨地市、跨省、境外等需要省直以上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高校或地市教育局填报汇总表(附件2),及时报送学校属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将盖章扫描版本、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zcjxjy@gdedu.gov.cn)。
(三)总结巩固。各地、各高校于2022年2月15日前,将区域(本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工作,视情况通报违规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和教职成厅函〔2021〕2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与同级各有关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宣传媒介显眼位置公布本地(本校)专项整治投诉线索受理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附件3),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将盖章扫描版本、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zcjxjy@gdedu.gov.cn),省教育厅汇总后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各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宣传投诉电话及邮箱地址应长期、常态面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专项整治月报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专项整治期间,于每月最后一天报送专项整治月报,字数不超过800字。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
2.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3.各地市教育局和高校专项整治信访电话邮箱登记表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广东省委网信办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