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知识要点案例解析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教育培训的各类公司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不管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证,只要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种公司、社会组织等,都属于校外培训机构。在法律上,这些培训公司属于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
下面,我们以一个艺术培训公司为例来说明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财产权、财务会计和资金收费监管的要求,从源头上帮助各位举办者提高艺术培训机构的财务健康水平。
2019年,张三和李四作为股东,创办了广州市XX区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培训公司),招收中小学生开展艺术类培训,注册资本30万元。
该艺术培训公司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艺术类培训,属于校外培训机构。因各种原因,该艺术培训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但是,该艺术培训公司是培训机构,在法律上属于民办学校,需要遵守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财务、资金、收费、合同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比如,该艺术培训公司要聘请会计人员,将每笔收取的预收费用进行核算(预收费用不能用个人账户收款,要进到公司账户),编制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报告(如果没有会计人员,至少要聘请第三方记账公司代理记账,保留所有收据凭证、编制会计账簿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该艺术培训公司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该艺术培训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该艺术培训公司的有关合同、销售凭证、账簿、电子文档等资料。
在实践中,艺术培训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风险:一方面,关注培训机构预收费用的银行监管专户以及其他预收费用的企业对公账户(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另一方面,针对招收的学员人数、收费总金额、已经交付的课程、待交付的金额进行检查和比对,认真核查培训公司剩余资金与资产之和,是否能够覆盖还没有交付课程的金额;存在资金和经费缺口的,应当尽快开展整改。
艺术培训公司(校外培训机构)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是组织,不是自然人;艺术培训公司(校外培训机构)享有法人财产权,意思是公司的钱不是老板个人的钱、公司的权益不是老板个人的权益,老板不能把公司和个人混淆。张三和李四不能侵犯该艺术培训公司的资产、财务等权益。该艺术培训公司预收的各项艺术培训的费用,必须存在艺术培训公司的对公账户(而非个人账户)上;预收的培训费用属于艺术培训公司的负债。这些预收的费用必须和张三、李四的账户分割开来,不得混合使用。预收的培训费用属于负债,要用在这个公司(而不是其他公司、其他教学点)的办学:支付这个教学点的教师工资薪酬、支付这个教学点的房租、购买设备和教材等等是可以的;但是不得挪作他用,包括:不得用于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其他店铺扩张、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等等。
很多培训公司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老板、股东)把培训公司的钱误认为是自己的钱、把培训机构预收的经费(债务)认为是自己的资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想法不但错误,而且危险。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老板、股东)没有负债意识、容易大手大脚花钱,最终导致经营不善,再遇到一些疫情或者政策调整的情况,很容易爆雷倒闭。因此,各培训公司的负责人(老板)一定要纠正以上错误观念,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上述财务方面的知识要点)。
挪用办学经费的法律后果
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该培训公司的股东(张三、李四)把钱拿去其他地方花了怎么办?在法律上属于挪用办学经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挪用经费达到一定数额或者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到原来公司账上的,老板、股东(比如上面的张三、李四)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分配办学结余(利润)
很多人(包括培训公司的老板)会问,那培训公司要怎么赚钱(怎样分配利润)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也就是说,营利性培训公司可以分配利润,但是要依法进行。当艺术培训公司完成了所有课程交付、依法缴纳税收(也就是年底完成财务结算)后,可按照章程分配利润。除此之外,办学途中(还没有完成财务结算)就把资金弄到自己账上(弄到自己口袋)的,一律按照挪用经费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收费规定的法律后果
在收费方面,国家规定培训公司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同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违反了有什么后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责令培训公司退费;拒不执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举办者(实际控制人)侵犯培训机构法人财产权的,责令退费后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