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教督函〔202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切实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监管,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采用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学科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同时,要结合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营改非”工作,加快校外培训资金监管工作进度。各地要对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会同职能部门于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排查整改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和银保监局。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
附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