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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的提醒函

时间:2021-11-05 17:04:45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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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2号)等规定,本次备案改审批的申报对象为“双减”文件印发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已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为引导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科学、理性研判形势,准确做出决策,省教育厅发布以下提醒内容。

  申报办学许可证(尤其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被认定为(义务教育)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面临以下风险:

  一、不得营利。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不得上市。根据《意见》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三、限制时间。根据《意见》规定,申报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今后必须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培训。

  四、限制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五、取消ICP。根据《意见》规定,未通过广东省教育厅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六、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具体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损失。坚持申报办学许可证的,如果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民政部门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的,后续将不能再申报办证,前期投入的资金、资源将面临损失,包括网络安全三级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和整改等费用。

  面向普通高中的学科类线上培训,参照执行。具体以后续国家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为准。

  今后不再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线上培训(尤其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线上培训)的,不在上述风险范围(涉及第六项的其他违法内容除外)之内,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

  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请于11月8日前将签收回执填写好加盖公章反馈给广东省教育厅政务邮箱:gdxwpx@gdedu.gov.cn。如遇到问题,请通过QQ群:426763741(注明公司名称+姓名,实名申请)向广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反映(联系群管理员张志立、林陈倩)。


  附件:签收回执.docx


广东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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