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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2022,这些新规开始实施并将影响你我生活

时间:2022-01-12 11:44:25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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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遇到维权困境时,法律能提供哪些援助?尊重科技创新,法律如何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新员工入职,如何既保护好个人隐私又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如何助力拿不到辛苦钱的农民工讨薪?工会如何为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伊始,一些新法实施,记者从中捕捉到不少关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科研人员怎样摆脱迎来送往和繁文缛节、女科技人员如何做好事业规划……时隔14年后再度“大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如何做到既回答宏大的时代命题、又关注科技创新中的个体?

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始施行。新法明确,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善女性科技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的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新法充分体现中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如“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并且“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正式设立,是中国科技界的最高荣誉。截至2021年11月,共有35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该奖。

可查询员工及拟聘人员犯罪记录

记者在一家网站的贴吧里看到一个求助帖:2016年9月,赵某斥巨资创办了一间古玩店。为保证店里资产的安全,赵某规定店里不录用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人事部经理认为,在招募新员工时,要求员工签一份保证书,保证无犯罪记录。可赵某认为这样做作用不大,求职者为得到工作,不如实填写怎么办?为此,赵某发帖求助。

其实,有此类疑问的不止发帖的赵某,不少网友对此都有疑问:新员工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可以查询其犯罪记录吗?有犯罪前科的劳动者在应聘时该如何既不违反诚信原则又能合法保护个人隐私?

今后,这一问题有了法律规范。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但仅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入职资料有犯罪记录的填写,员工填写了虚假的无犯罪记录,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违反诚信、入职欺诈等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入职时并没有要求填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就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每到岁末年终,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就会引起关注。根据人社部制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进入失信“黑名单”。

今后,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为防止矫枉过正,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对信用进行修复,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新修改的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温暖更多劳动者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作为新增法律援助形式,并增加“规章”作为扩大法律援助形式的依据。在民事、行政法律方面扩大援助范围,包括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

据悉,原来的规定都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现在,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据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从2020年的数据看,大概在74万件左右,其中约有32万件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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