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师资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省级师资培养培训项目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7〕212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中小学幼儿园省级师资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办法》进行修订。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采纳2条,不采纳1条。具体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一:一是第十条“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 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 使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 元/人/天。集中研修培训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设备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及其他费用。”“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等”。建议修改为“除师资费外,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 元/人/天。集中研修培训费支出范围主要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设备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及其他费用。”二是第十一条增加“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第十条建议修改为“除师资费外,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 元/人/天。集中研修培训费支出范围主要 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设备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及其他费用”;建议第十一条增加“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此两个建议均是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教继〔2018〕2号)中的表述,继续保留。
反馈意见二:第十一条“本单位人员承担中小学教师现场教学指导工作或导师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建议修改为“本单位人员承担中小学教师现场教学指导工作或导师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其报酬在相应项目经费中列支。”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承训机构的主体是我省的师范院校,根据培养培训一体化要求,本单位人员承担培训项目任务应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由学校核定工作量和相应报酬。
反馈意见三:第二十二条“其中临时聘请的项目工作人员劳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5%。”建议修改为“其中临时聘期行政事业单位非编制人员(下称临聘人员)劳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10%。”,或删掉该比例限制。
采纳情况及理由:综合采纳。删除“其中临时聘请的项目工作人员劳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5%”的表述,保留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教继〔2018〕2号)中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