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特教)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项目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条反馈意见,采纳意见3条,不采纳6条。具体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一:第二章第十条,部分经费报销不是很明确,报销困难,定额标准每天550元上限,包括食宿,在北京等地区经费不足。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缺乏文件或测算依据。
反馈意见二:第十条,建议增加“除师资费外”。即表述为“除师资费外,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元/人/天。”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一是目前省级培训类项目经费实际是按照含师资费550元/人/天的标准下达;二是贯彻落实中央“过紧日子”指导思想。
反馈意见三:第十一条第二点,建议增加“或导师指导费”。即表述为“外单位人员承担中小学教师现场教学指导工作,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授课教师(或专家)工作任务或承担导师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现场教学指导费或导师指导费。”
采纳情况及理由:视同采纳,新增内容与《办法》内容一致。
反馈意见四:第七条,建议增加“实践基地建设费”。即表述为“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中研修、进修访学、示范引领、课题研究等活动,具体包括实施项目相关的培训费、导师指导费、课题研究费、差旅费、食宿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成果宣传、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用材料费、实践基地建设费等。”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一是根据《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经费使用中并无“实践基地建设费”的支出名目;二是培养经费是用于针对培养对象专业发展,并非用于实践基地的建设,另外,实践基地应是承担单位本身具备条件保障。
反馈意见五:第十一条第二点,建议增加“日常”,即表述为“以及专家促进培养学员提升专业能力发展的日常指导费。”
采纳情况及理由:视同采纳,便于支持多种形式、多途径的培训方式开展。
反馈意见六:第十八条,建议增加“工作人员”、“过程管理、质量监控”。即表述为“因工作需要,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需求调研、项目论证、方案审定、项目评审、过程管理、质量监控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的,可适当发放劳务费,劳务费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增加内容属于专职人员从事项目本职工作,所在学校应核定工作量及相应工资,不宜使用项目经费发放劳务费。
反馈意见七:第二十一条,建议增加“授课专家”。即表述为“对于学员、授课专家在承担单位内用餐和住宿所产生的食宿费的报账,若该行政事业单位已取消内部往来票据不能提供报账发票,可采取单位自制原始凭证。”
采纳情况及理由:视同采纳,各承担单位可利用本单位内部场地和既有条件为授课专家提供用餐等后勤保障。
反馈意见八:第二十二条,建议表述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或将比例调整至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8-10%。”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此项劳务费比例的制定是依据项目类型、人数以及天数平均测算得出,基本保障项目组织开展。
反馈意见九:第二十三条,建议删除“临时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含实习生等),修改成“项目实施相关的”。即表述为“项目实施相关的劳务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劳务费签收单或协议(合同),师资费和劳务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的支付方式。”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一是与第二十二条内容保持一致;二是范围较为宽泛,较难界定,不便于实际操作。